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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6-04-17, 11:10   第 1 楼
starm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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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 中国物权法草案真的是保护“原罪”法案?zz

香港《经济导报》第15期(4月17日出版)伍音/社会公众和舆论对物权法草案的误读,
除了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出现偏颇外,还在于对物权法草案这一民事法律规范保护国
家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寄予了太多的希望,期望它能治理目前经济生活中的各种混乱。
殊不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除了民事法律规范之外,还有刑事法、行政法、劳
动法等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各司其职而又共同作用,以期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chinesenewsnet.com)

作为被立法机关向公众公布听取意见的法律草案,物权法草案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和疏
漏是在所难免的。但通观该法律草案,其中体现的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和确定的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制度,以及物权保护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既是国际上民事立
法比较完善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也基本体现了中国20多年来经济改革特别是所有制
变革的方向,是一部试图融合国际通行的民事立法原则同时又固定中国20多年改革开放
成果的法律草案。 (chinesenewsnet.com)

这样的一部法律草案,怎么会被一些法学专家、新闻媒体和民众误读,把它看作一部保
护“原罪”或为侵吞国有资产留后门的法案呢? (chinesenewsnet.com)

法条本无偏,读者会错意 (chinesenewsnet.com)

专家和社会公众对物权法草案发生的巨大意见分歧,主要集中在对该法案第4条关于“动
产占有人权利”的规定和第111条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chinesenewsnet.com)

物权法草案第4条规定:……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chinesenewsnet.com)

对于这一规定,不少人提出:这可能为一些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侵犯公共财产和私产
提供法律依据,有代表性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左大培研究员。他认为:《物
权法》草案片面强调依据“占有”来界定“动产的权利人”,占有的定义就是“占有人
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这容易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偷、抢、骗而实际控
制”了的动产(如银行存款)都成为合法财产,前提只有一个:没有“相反证据证明”
“实际控制”者的不法行为。因此,这种方式使来源于侵吞或盗窃公有财产的非法所得
合法化变得极为容易。(chinesenewsnet.com)

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
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在受让
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
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
让合同有效。对于这一条规定,人们提出的疑问更多。(chinesenewsnet.com)

《中国青年报》为此发表的评论,标题就是─《物权法》别为侵吞国资留后门。该评论
在引用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的四项情形后说,了解一点儿国企“改制”内幕的人都明
白,他们要在这几点上做到无懈可击,简直不费吹灰之力。 (chinesenewsnet.com)

《中国青年报》的评论进一步演绎说,明明是“恶意取得”,根据这一条款,却会被界
定为“善意取得”,这在本质上和张维迎教授的“赦免原罪”没什么两样,但却比“赦
免原罪”更隐蔽、更有效、更理直气壮。 (chinesenewsnet.com)

社会公众和舆论对物权法草案的指责貌似义正词严,但若站在论战者角度把物权法草案
第4条关于动产的规定改为“动产的占有人只有在提供合法证据时才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则会带来社会经济生活意想不到的混乱:你若到超市购买1瓶醋或者1个面包,必须在
验证了销售者是这些商品的所有人的凭证后才可以购买,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物权纠纷;
你若骑自己购买的或从朋友处借来的自行车上街,也一定要带好购买该自行车的凭证,
否则警察或路人随时都有权对该自行车的权属提出疑问和进行盘查……。物权法草案第1
11条规定也一样,对受让人符合该条第二款的四项条件善意取得的物权无限追索,表面
上看是保护了所有人的物权,而实际上不但加剧了社会财产关系的不稳定性,而且最终
追索回来的物品可能因其使用价值减少甚至报废,起不到保护所有人权利的作用。(chin
esenewsnet.com)

物权法草案让无处分权人承担违法行为的财产责任,不能说是十全十美的方案,但确实
是最有效保护所有人合法权利的方案。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物权法主要起草
者之一王利明教授所说,当前对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不是主要从内容本身或技术问题
考虑,而是主要由于对物权法产生了一些误读所致。“对我们而言,物权还是个新的概
念,原来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物权的规定。人们对物权的认识不够,造成了一定曲解
。”(chinesenewsnet.com)

法律分部门,各自司其职(chinesenewsnet.com)

社会公众和舆论对物权法草案的误读,除了上述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出现偏颇外,还
在于他们对物权法草案这一民事法律规范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寄予了太多的希
望,期望它能治理目前经济生活中的各种混乱,殊不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除
了民事法律规范之外,还有刑事法、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部门具有
不同的调整对象,各司其职而又共同作用,以期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目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已经形成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套诉讼程序,形成了相对
应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主要法律部门。中国早在20多年前就制定了刑法典,使得它
相对民事、行政法律部门而言更加严密和完善;而民事、行政立法也形成了如民法通则
,合同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基本性的法律。左大培研究员等提出的物权法草
案容易导致一些人通过偷、抢、骗等违法、犯罪手段侵犯公共财产和私产的疑问,中国
的刑法已经有了规定,其中对贪污、盗窃、走私、诈骗、行贿受贿等侵犯他人财产、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都有明确处罚标准,修订后的中国刑法典还增加了“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名,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严格执法;《中国青年报》关于《物权法》可能
为侵吞国资留后门的担忧,主要是如何健全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监管问题,这更多是属
于行政法的范畴;而巩献田教授提出的“打狗棍和宝马别墅”的保护问题,则更多的属
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职责。中国在加快以物权法为重点的民事立法的同时,通过进
一步完善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健全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监督机制,将是有效遏制和
消除目前引起民众不满的“原罪”存在和产生的根本途径。 (chinesenewsnet.com)
物权法出台,宜快不宜迟(chinesenewsnet.com)

法国大革命的风云人物拿破仑元帅,被众多的《法学词典》收录为法学知名人物,并不
是因为他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或写出了有影响力的法学专着和论文,而是他在领导他的
军队夺取国家政权之后几百天的时间内,组织制定了法国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重要法
律,其中法国民法典最令他自豪。他在回顾他一生经历时说过大意如下的一段话:他一
生引为荣耀的不是他打过一百多次胜仗,因为滑铁卢一役就将它一笔勾销了。他一生最
大的荣耀是他的民法典,它将永垂史册!(chinesenewsnet.com)

中国已经有了20多年改革开放的经验和初具规模的民事法律体系,又有法国民法典、德
国民法典等国际成功典范可供借鉴,加快民事立法可谓占尽天时地利。笔者认为,目前
围绕物权法草案发生的意见分歧,不应成为延缓或搁置该法审议的理由,立法机关应当
分析舆情、梳理民意,尽快出台物权法,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编纂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为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科学、严密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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